黄冈河砂开启国营模式 黄砂运输“方圆”初显
近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全市黄砂生产经营运输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对黄冈全市黄砂经营管理实行“六统一联”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点、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稽查、统一车型、联合执法)和“三权分离”模式(黄砂经营权、采砂许可审批权、黄砂生产权三权分离),依法、规范、有序开发利用黄砂资源。
《意见》指出,要从规划、许可、生产、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规范黄砂经营管理。
(一)实施“六统一联”
1.统一规划: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并公示公开。
2.统一设点: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结合黄砂开采需要科学设置采砂站(点)。
3.统一价格:各县(市、区)组建国有黄砂经营公司,根据销售情况统一销售价格。
4.统一销售:以满足本地市场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求为依据,由各县(市、区)国有黄砂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划建黄砂存储点和销售点,核量定向供应。
5.统一稽查:由水利、砂管、交通、公安、国土组成工作专班,对黄砂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稽查。
6.统一车型:逐步实行由统一车型(两轴货车)的货车运输黄砂。
7.联合执法: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黄砂生产经营运输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规划管理。黄冈市管河道及水库(倒水、举水、巴水干流河道,浠水河下游、蕲水河下游干流河道及白莲河水库)采砂规划,由黄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湖北省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同意,报黄冈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他中小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经黄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拟定全市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许可管理。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采砂许可权限进行分级许可。
(四)生产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黄砂生产业主;也可由国有黄砂公司直接开采,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决定。
取得黄砂生产权的业主应当向具有河道采砂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黄砂生产业主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黄砂生产作业。
黄砂生产业主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要求开采黄砂,按中标价格获取力资,不得销售黄砂。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设置的采砂站(点)的现场监管,要建立现场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并与黄砂生产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县(市、区)政府负责在许可开采站(销售点)安装计量地磅,并在砂站(点)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信号接入各县(市、区)现场监管单位的监控平台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汛期黄砂生产业主要按照禁采通告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并平整河道砂丘及弃料。采砂船舶及机具按照海事部门认可的锚固方案,在指定地点锚固或撤离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五)销售管理。
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黄冈全市河道采砂资源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实行统一经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国有黄砂经营公司并划建黄砂储存点和销售点,引导所有用砂单位到国有黄砂销售点购买黄砂。用砂企业不得转卖黄砂或改变黄砂用途,一经发现,一律停止供应。
(六)票据管理。各县(市、区)国有黄砂经营公司统一印制黄砂销售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内容包括黄砂产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价格、卸砂点等事项。
(七)运输管理。购买和运输黄砂时,应向黄砂销售单位领取黄砂销售专用票据,作为证明黄砂来源合法性凭证,并接受相关部门稽查。黄砂运输人员要严格遵守黄砂专用票据注明事项。各县(市、区)应逐步推行统一车型运输黄砂,黄砂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发证管理,推行智慧化黄砂运输管理,限定运输时段,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和“三无”船舶运输,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八)收益管理。各县(市、区)应依法依规收取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按规分级入库。